在绿色发展成为时代强音的当下,企业的环保责任尤为凸显。
公开资料显示,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地址在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濮王化工产业园)。公司总占地面积35000余平方米,注册资金5280万元。公司现有员工150人,其中,中、高级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20余人。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科研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TGIC粉末涂料固化剂、对氯苯基异氰酸酯、油田化学等系列产品。产品主要用于涂料固化剂、杀菌剂制作等生产领域。
天眼查数据显示,近期,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3.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份,该公司还曾因未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从而导致火灾发生,被范县消防救援大队罚款1万元。
具体来看:
01
处罚日期:2024-07-22
决定文书号:豫0926环罚决字〔2024〕4号
处罚事由/违法行为类型: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6日环保部监督帮扶组第四轮次(202404)对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异氰尿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生产车间正在生产,废气(DA004排口)经布袋、冷凝系统、水喷淋处理,袋式除尘器正常开启,其处理甲醇水喷淋水泵未开启,喷淋塔中无水。经检查人员提醒,约20分钟后喷淋塔完成补水,水泵恢复运行。
2024年4月23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调阅环评和询问当事人,TGIC 湿成品含水量和甲醇约为10%,采用机械挤压造粒,粒径约2mm,造粒后进入流化床,微负压条件下进行干燥,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甲醇和TGIC粉尘。
采取的治理措施为:袋式除尘器处理TGIC粉尘,再经冷凝系统回收甲醇后进入水喷淋塔处理,再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停运原因为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水喷淋塔补水流程为化验室检测甲醇含量大于3%时需停泵进行更换新水,更换新水时先把吸收后液体排入吨桶内,然后补加新鲜水。
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处罚金额:3.2万元
处罚机关: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02
处罚事由:
2024年4月27日01时54分,位于濮阳市范县濮城工业园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废弃库房内杂物发生火灾。
经查,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从而导致火灾发生,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调查事实及情节,濮阳市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500元,无人员伤亡。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13之规定,本案违法行为认定为较轻处罚阶次,以上事实有《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1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2
处罚机关:范县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依据: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金额:1万元
总结:
绿色发展、安全生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两起事件,双重教训,无疑为宏大圣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乃至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它提醒我们无论是在环保治理还是安全生产上,都不能有丝喜懈意。企业应当时刻绷紧环保与安全的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法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发展,不仅要在产品质量上追求卓越,更要在环保与安全上树立行业标杆,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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