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广大群众对于美好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环保已成为社会普遍共识的今天,却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边办证边生产”,肆意、非法排污。

据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生态所消息,新华社区某从事粉末涂料制造的公司因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擅自违法生产,被处以10万元的处罚。


据悉,对上述公司均依法立案查处,按照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的裁量标准拟罚款20万元,并责令立即停产。同时,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精神,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企业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50%罚款,最终均处罚款10万元。

这一事件再次提醒广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不得心存侥幸、违法生产。此次处罚不仅是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其他企业的警示。环保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企业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利益。因此,广大企业必须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为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下面一起来看看,这家企业违反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当地相关人员表示,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依法排污的通行证,排污单位要及早改变“边办证边生产”旧观念思想,要做到持证排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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